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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三年租房合同中途不想租了

发布:敬孟世


近日,一则租客中途不想租房而违约的新闻引发热议。 租客小张在某平台上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租房合同,并支付了首月房租。 然而,在入住一个月后,小张突然反悔,向房东提出终止合同的要求。


房东对此表示不能接受,认为小张已经违约,要求其支付违约金。 小张则辩称,自己有权在合同期内终止合同,并引用了《民法典》中关于"解除合同"的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563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当事人。 解除合同的通知生效时,合同解除。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如果租客在合同期内无故终止合同,通常会被视为违约,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律师指出,租房合同是一种双向合同,租客和房东均需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如果租客中途反悔,房东有权要求租客继续履行合同或支付违约金。 不过,如果租客有正当理由,如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或房东违约在先,则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已支付的房租。


在具体案例中,如果小张能够证明房屋存在重大质量问题或房东违约在先,则可以依法主张解除合同。 否则,小张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并向房东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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