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旗伯宇 | 发布日期:2024-05-15 21:57:31
1义务教育登记
1基本原则
(一)依法登记的原则。 8月31日(含)前,所有6岁及以上儿童必须依法进入并完成义务教育。 对不符合条件的特殊教育学校和农村学生,儿童登记政策可放宽至7岁。
(二)就近免检原则。 本市有户籍的适龄儿童、青少年,必须就近到户口所在地上学。 各义务教育学校一律不得采用考试选拔学生的方式,公办义务教育学校不得招收保送生、推荐生和有特殊才能的学生。
(三)对方接受原则。 城镇义务教育学生实行“三配”登记方式,即家庭户口、适龄儿童及其家长的房屋管理证明(或房产证、正式购房合同)和家长的实际情况相符。 。 住宅。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按户籍就读学校。
(四)规范公正原则。 义务教育阶段的公立学校禁止择优招生、乱收费。 实行“阳光注册”,确保信息公开、机会公平、结果公平。
二、时间安排
公办中小学强制教育阶段新生报到及审核将于6月20日开始。 私立学校新生注册将于4月15日开始。 公办学校参加的民办学校报名时间与公办学校同步。
三、招生办法
(一)本市户籍学生报到
本市户籍的所有适龄儿童、青少年须由其法定监护人持有以下文件:携带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到相关中小学办理注册手续。
1适龄儿童及其法定监护人同一户口簿。
2、有效房产权属证明。
3、小学新生须提供预防接种证明,高中新生须提供小学毕业证明。
(二)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就学情况
“两个要点”“两个包含”,即重点关注地方政府和公办学校。 同时将常住人口纳入地区教育发展规划,将流动儿童教育纳入经济保障领域,确保流动儿童接受义务教育。 移民子女入学时须提交以下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适龄儿童及法定监护人的家庭记录。
2、适龄儿童及法定监护人的居住(租赁)证明、合法工作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流动人口居住证明等相关材料。
3、小学新生须提供预防接种证明,高中新生须提供小学毕业证明。
(三)残疾儿童入学
公立学校必须招收注册范围内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适龄残疾学生随班就读。 身体有严重缺陷,但能适应学习和学校生活的残疾学生,由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门协助其进入相关特殊教育学校就读。 对无法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依法予以排除入学,学校尽力落实“一人一案”上门教育服务。
(四)民办学校招生
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应当根据学校核定注册率,合理调整当年招生计划。 民办学校招计划须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 民办学校报考人数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时,可以通过电脑发放、面谈等方式招收新生。
4、其他特殊情况
对于父母没有购买自己住房的适龄儿童、青少年,其户口自祖父母(外祖父母)起就可以了。 出生日期、与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分居的,常住登记服务区内的,视为符合“三方”入学条件
现役军人、华侨、援藏干部、烈士、港澳台同胞的子女台湾地区、在渝工作的外国专家和政府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将享受义务。 教育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并由住区教育行政部门指导。
城市建设拆迁家庭的子女、本地户籍人口的子女被分配居住在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接受义务教育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居住地人民政府将统一安排登记事宜。
报名中遇到的其他特殊情况,由区、区(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本市有关法规政策妥善解决。 公立学校不得拒绝招收必须在本学区就读的学生和受教育行政部门管理的学生。